2020年4月份党员学习日学习内容
2020年4月份党员活动日学习内容
1.党员干部要善于从党史新中国史中汲取营养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3.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一、党员干部要善于从党史新中国史中汲取营养
习大大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形成、发展及其盛衰兴亡的真实记录,是前人的“百科全书”,是前人各种常识、经验和智慧的总汇。党史、新中国史生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奋斗的历史使命。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就是要弄清大家从哪儿来、到哪儿去,深刻理解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必然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
(一)党员干部要自觉修好党史、新中国史这门必修课。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骨干,知晓历史、以史鉴今、以史资政,才能开阔眼界和胸襟,提高认知能力和精神境界,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党史、新中国史传承着党的红色基因,从中可以找到共产党人精神家园的密码。回首大家党近百年的历程,就是一部大浪淘沙的历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糖弹”的考验,决不亚于枪弹的考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堕入腐败深渊,说到底就是信仰缺失、精神迷失、免疫力下降的结果。党员干部要传承红色基因,品出陈望道“信仰的味道有点甜”的人生境界,读懂“革命理想高于天”的固执追求,学到“吃着红米饭,喝着南瓜汤,穿着破衣衫”的艰苦奋斗精神,不断增强体内抗体,防止基因变异,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目标是为民谋利,始终做到不变色、不变质。党史、新中国史贯穿着党的初心和使命,从中可以找到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员干部要从党史、新中国史中了解到“最后一碗米送去做军粮,最后一尺布送去做军装,最后亲骨肉送去上战场”的鱼水深情;看到“独轮车推出来的胜利”的人民力量;重温邓小平南方谈话“杀出一条血路”“谁不改革谁下台”的人民回响;感受到习大大总书记夙夜在公、勤政为民的家国情怀,“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历史担当,从而时刻铭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党史、新中国史涵盖着宽广的历史视野、深邃的思想光芒,从中可以找到增强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的力量。大家党走到今天,战胜和克服了各种艰难险阻,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在革命性锻造中坚定走在时代前列。其中有危难之际的绝处逢生,有挫折之后的毅然奋起,有失误之后的拨乱反正,有磨难面前的百折不挠,既历尽苦难又创造辉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党带领人民在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中披荆斩棘、不断开辟胜利道路所展示出来的巨大智慧和力量,站在历史的长河中把握事物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党史、新中国史蕴含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智慧,从中可以找到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钥匙。党史、新中国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党员干部要做好本职工作、担负时代使命,最重要的就是要学懂弄通做实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自觉地用这一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实践、推动工作,从中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成果转化成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动实践。
(二)从党史、新中国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奋斗历程、新中国70多年的发展进程,无不蕴含着治国理政的艰辛探索和成功实践,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政治财富和精神瑰宝。作为党员党员干部,就要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在学习党史、新中国史中坚定初心使命,不懈奋斗前进。通过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习大大总书记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信仰史。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经历风雨磨难而依然坚忍不拔,原因是自成立之日开始,就在马克思主义引导下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确立为自己的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并为之不懈努力。大家必须进一步坚定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做到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不断增强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厚植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书写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谋幸福,与人民同甘共苦。大家必须在学习党史、新中国史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常怀爱民之心、常守为民之责,多行亲民之举、多做惠民之事,守好用好密切联系群众这一传家宝,用实际行动回答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通过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增强干事创业的执政本领。党史、新中国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了实现中国梦的探索史、奋斗史、创业史和发展史。从南湖红船的初心到南昌城头的枪声,从井冈山上的号角到长征路上的壮歌,从北伐战争的洗礼到土地革命的探索,从抗日战争的硝烟到解放战争的炮火,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到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开启,大家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大家必须从中汲取治国理政、干事创业的丰富智慧和力量,自觉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展规律、把握前进方向和引导现实工作,增强应对复杂形势、解决复杂问题、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本领。通过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激发担当作为的精神动力。习大大总书记指出,正因为中国共产党人具有担当情怀,才能在筚路蓝缕中冲锋陷阵、敢为人先、牺牲奉献。中国共产党以崇高的追求、卓绝的奋斗进行了伟大的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大家要不负人民重托、无愧历史选择,就必须常怀忧党之心、为党之责、强党之志,进一步锤炼担当的品格;不惧艰险、不计私利,把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永葆“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时代担当。
(三)踏踏实实、持之以恒把党史、新中国史这门功课修好。历史的车轮只能滚滚向前,从来不会倒退。党员干部要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就要学会在历史中拓展思维、启迪思想、探索真谛。大家要把学习党史、新中国史进一步抓紧抓实、学深悟透,夯实这门必修课的基本功。学好党史、新中国史,要站稳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引导,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用全面、发展、联系的眼光看待历史,敬重历史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正如毛爷爷所说的那样:不要割断历史,不要单单懂得希腊就行了,还要懂得中国;不但要懂得外国革命史,还要懂得中国革命史;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要客观公正对待党史和新中国史中的挫折,坚决抵制对待历史随意性、虚无性、调侃性、解构性等现象,把握好党史、新中国史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党性和人民性。学好党史、新中国史,要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习大大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学习,强调“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学习党史、新中国史,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本着求真、求实、求深的精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坚持“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真正做到把党史、新中国史融会贯通、了然于胸,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哲学素养、人文涵养。学好党史、新中国史,要弘扬学以致用的务实作风。要通过运用所熟悉掌握的党史常识、经验和智慧,引导和服务实践,切实发挥以史鉴今、古为今用、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学习党史、新中国史,也是为了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党、治军、治政、治国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实践和现实问题。要坚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学用相长,带着问题回到历史中找答案,用所学的历史常识引导大家应对重大风险、重大挑战、重大阻力和重大矛盾,用历史的眼光不断纠正前进中的偏差,帮助大家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防止重蹈历史覆辙、犯颠覆性错误。大家要擦亮历史这面“镜子”,用历史承接过去,让历史告诉现在,让历史启迪未来,初心不改、矢志不渝,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努力向历史和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大大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实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学问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实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实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清廉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实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实行不当、实行不力、不实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实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实行或者实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实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引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剖解典型。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资讯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资讯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清廉从政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四、《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内容,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创造条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要使领导同志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工作汇报会和由省级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
2.减少陪同人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调研,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时,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3.简化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空军安排飞机,也可乘坐民航飞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空军飞机,须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
4.改进警卫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警卫工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实行内紧外松的警卫方式,减少扰民。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行时要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员如因工作需要前往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一律不得封山、封园、封路。在公务活动现场,要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控制范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警卫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安全警卫工作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
(二)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5.减少会议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中央批准,不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要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安排。中央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送中央外办、外交部审核。
6.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2天,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国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各地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见外宾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实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9.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各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10.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出访活动
11.合理安排出访。围绕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总体方案,中央政治局委员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访不超过4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一期出访安排不超过2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和多边机制活动、外国执政党重要会议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另行报批。
12.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陪同人员(不含领导同志配偶和我驻往访国大使夫妇,下同)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4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6人。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机制性会晤活动,陪同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经中央外办或外交部报中央批准。
13.规范乘机安排。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乘坐专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机或班机,如需乘坐民航包机,须经中央外办报中央批准;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乘坐民航班机,一律不乘坐民航包机。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乘坐私人包机、企业包机和外国航空企业包机。
14.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抵离京时,可安排出访主办部门、中国民航局各1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其他部门不安排负责同志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抵离京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和留学生代表到机场迎送。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一律不得向代表团赠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由中央外办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出访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中央批准,当年年中进行1次综合协调。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经中央批准后,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
(四)改进资讯报道
16.简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资讯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资讯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资讯。中央政治局委员资讯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要遵循资讯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资讯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资讯,增强传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广播电视直播。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中央电视台报道时不出同期声。
17.精简全国性会议活动资讯报道。经中央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会议活动,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500字,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不作报道,晚间资讯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未经中央批准的不作报道。中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需作报道的,须报中央批准,字数和时长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18.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考察调研活动资讯报道。考察调研活动资讯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时,随行中央媒体记者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包括2名摄像记者、1名编辑、1名摄影记者和1名文字记者,地方媒体一般不派记者参加;中央媒体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活动,新华社发文字信息通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考察调研活动如需公开报道,新华社发文字消息通稿不超过800字,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资讯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19.简化治丧活动资讯报道。担任“四副两高”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同志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的,新华社消息稿中只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名单,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再列名。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可配发慰问亲属的照片,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一般不配发照片。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送别画面,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画面。省部级领导干部及社会知名人士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哀悼、慰问的,中央电视台不报道,新华社消息稿中不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
20.简化诞辰纪念活动资讯报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摘发座谈会发言;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的纪念活动,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曾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300字,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不摘发座谈会发言。
21.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事活动资讯报道。提高外事报道针对性,增加信息量,减少一般性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会见多批外宾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分别会见同一批外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晚间资讯发一条综合消息,不单独报道每场会见。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每个国家综合报道1次,资讯消息稿不超过1200字,电视资讯时间不超过3分钟。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形式报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期间会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活动可作报道,资讯消息稿不超过500字,不配发照片,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资讯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出访的其他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出访活动资讯报道的报纸截稿时间为凌晨1时,资讯联播截稿时间为19时20分,此后主要政治局委员的外事活动,可在次日安排报道。
22.规范重大专项工作资讯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受中央委托到地方引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节目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中央电视台资讯联播节目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活动或讲话,改由晚间资讯节目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晚间资讯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23.规范其他资讯报道。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华社播发简短出版消息,字数不超过200字,中央电视台不作报道。除经中央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
24.加强资讯报道统筹协调。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充分发挥中央职能部门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资讯报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引导中央资讯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中央重大会议活动的资讯报道工作,中央宣传部商中央办公厅统筹安排。领导同志处不直接向资讯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中央规定,由中央宣传部向资讯单位提出或由资讯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仍担任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志,资讯报道工作仍按原标准实行;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央宣传部研究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
25.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级领导干部的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26.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本细则,每年年底对实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7.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底通报实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实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实行本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8.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实行。
29.本细则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说明。
30.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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